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原名:黃進
號(大寮鄉戶政事務所)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被告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被告送達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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