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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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 林香
曾淑媛 盧周嬋娟 盧明信 黃煥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被告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呂永德 被告蕭松喜即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附設汽
車駕駛人訓練班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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