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145號上訴人 洪宇軒 即被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63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263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檢察官未上訴;被告則對原判決刑度上訴(本院卷第86頁)。因此,本院僅審理原審量刑是否適法、妥當,並且不包括沒收部分。
二、上訴人即被告洪宇軒對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爭執。上訴辯解略以:坦承犯行。我知道這個案子(處有期徒刑8月)已經判得很輕,因為現在執行的刑期即將屆滿,希望可以先出去,只針對量刑上訴。
三、被告上訴為求阻斷判決確定、接續執行的效果,與其請求從輕量刑之陳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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