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東南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黃坤益(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0572元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60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2413││4起││三九六│││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412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4332││4起││零二│││元│││││├──┼───┼─────┼──────┼──────┼───────┤│3│新臺幣│甲○○│自民國094121│自民國096011│年息百分之三點│││24332││4起│3止│五一│││元│├──────┼──────┼───────┤││││自民國0960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4起││零二│├──┼───┼─────┼──────┼──────┼───────┤│4│新臺幣│甲○○│自民國0960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49495││4起││三九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602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六個月│││12413││5起││以內按計息利率│││元││││十%,超過六個│││││││月按計息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新臺幣│甲○○│自民國09501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六個月│││24332││5起││以內按計息利率│││元││││十%,超過六個│││││││月按計息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新臺幣│甲○○│自民國09501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六個月│││24332││5起││以內按計息利率│││元││││十%,超過六個│││││││月按計息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4│新臺幣│甲○○│自民國09602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六個月│││49495││5起││以內按計息利率│││元││││十%,超過六個│││││││月按計息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