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2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方元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肆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