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65、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維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