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請人 陳致力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涉案件,僅係由同件衍生出之是否供應友人及女友 許慧娟 施用毒品,前所述是由警方誘導。聲請人所犯非5年以上之重罪,且亦因本案羈押2個月餘,為免重覆損害聲請人之權益,且羈押為司法最後手段。如是,情輕法重,於法不合,更造成聲請人執行刑期前,欲安頓
75歲母親生活,因此老母頓失所依,恐有害於母親等語。
二、按「對於受命法官所為關於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1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6號)經本院受命法官為羈押之處分,有卷附押票、報到單可稽,聲請人即被告應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惟聲請人誤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視為已有聲請,其對本院受命法官所為羈押之處分聲明不服,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合議庭處理,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由本院育股以100年度訴字第316號案件受理在案,被告因逃亡傳拘無著,經依法予以通緝,緝獲後受命法官以被告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予以羈押,有卷附押票、報到單在卷可佐。嗣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7月12日以南檢欽任100執2528、2879字第42640號函洽借執行,經合議庭同意允許該署執行被告經判決確定之刑期後,已於同年月14日自行撤銷對被告之羈押處分,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6號裁定在卷可稽。是以,被告聲請撤銷之原羈押處分業已不復存在,被告聲請撤銷原羈押處分,與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4項、第411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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