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淼超 債務人 伍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3,694元95年6月17日起至95年7月16日止18.25%無無95年7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