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劉淼超 債務人 潘明瑤 即潘戚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29,568元97年1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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