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1號上訴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並駁回原告即被上訴人於原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審判決命其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之面積核定之(原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再加總),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6,75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21,25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21,250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梁永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