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 吳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中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零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