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虹彣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1.16│99.02.02│99.02.06│99.04.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度毒偵│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311號│偵字第529號│偵字第529號│偵字第87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16│99年度訴字第339│99年度訴字第339│99年度訴字第504││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9.06.03│99.05.25│99.05.25│99.07.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216│99年度訴字第339│99年度訴字第339│99年度訴字第504││確定││號│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7.12│99.07.05│99.07.05│99.09.06│││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923號│字第2024號│字第2024號│字第2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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