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銘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銘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