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2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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