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7,325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