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智湧具保人謝宗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2年度執字第2766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謝智湧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謝宗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謝智湧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謝智湧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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