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3.11│97.8.14凌晨1時許│97.8.14凌晨1時45分│├──────┼────────┼─────────┼─────────┤│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7年偵字│彰化地檢97年偵字│彰化地檢97年偵字││機關年度案號│3797號│8071號│807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易字826號│98年上易字397號│98年上易字397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30│98.4.1│98.4.1│├─┼────┼────────┼─────────┼─────────┤│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7年易字826號│98年上易字397號│98年上易字397號││判├────┼────────┼─────────┼─────────┤│決│判決確定│97.12.30│98.4.1│98.4.1│││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8年執助│彰化地檢98年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執字第│││字第168號│2595號│2595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8.30凌晨2時許│97.8.30凌晨2時30分││├──────┼────────┼─────────┼─────────┤│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偵字│彰化地檢97年偵字│││機關年度案號│8071號│80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上易字397號│98年上易字397號│││實├────┼────────┼─────────┼─────────┤│審│判決日期│98.4.1│98.4.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8年上易字397號│98年上易字397號│││判├────┼────────┼─────────┼─────────┤│決│判決確定│98.4.1│98.4.1││││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8年執字│彰化地檢98年執字第││││第2595號│25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