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67號原告 陳建凱 送達代收人 林建宏 被告 林旻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