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蔡曜丞 被告 謝嘉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施介元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