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丞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丞恩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丞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及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者,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09年度投簡字第237號判決,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民國
109年12月7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按。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3所示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揆諸前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而本院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審核判決書之論罪科刑理由、各所犯性質之罪,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0日│109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9年度偵字第802號│9年度偵字第96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1540號│109年度簡字8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15日│109年7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1540號│109年度簡字896號│││││││判決├────┼──────────┼──────────┤││判決│109年6月15日│109年9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3│4│├────────┼──────────┼──────────┤│罪名│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30日│108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9年度偵字第3172號│9年度毒偵緝字第1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交訴字65號│109年度投簡字2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31日│109年10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交訴字65號│109年度投簡字237號││判決│││││├────┼──────────┼──────────┤││判決│109年9月1日│109年11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