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聲請人 張賴月枝 住嘉義縣朴子巿德家里6鄰 吳竹子 脚56輔佐人 林春成 相對人 張耀仁 代理人 龔柏霖 律師
黃韡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 黃韜誠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韡誠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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