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仕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仕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2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6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吸食器1組,內含微量不可析離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白色透明結晶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2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0號卷【下稱偵卷】第93頁),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1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偵卷第93頁)2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⒈淨重0.62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6248公克。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偵卷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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