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 王德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雅嵐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