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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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信元金屬有限公司清算人 楊亞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程序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徵收。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標的金額即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聲請人陳報內容為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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