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麗慧 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保證人 傅進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楊良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陳家琪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楊良信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魏宗仁 代理人 張簡奉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長瑞代理人魏宗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元,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0.44%,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
2司執消債更44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結果如附表所示之
6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中,除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逾期未為確答,應視為同意外,其餘4名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人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61.2%)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有擔保債權人,不列入計算)。
三、經查:㈠債務人患有心臟疾病,為重度器障之身心障礙者,每月領有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新台幣4,700元,又其目前以自製水果乾及小魚乾在網路及市場販賣為業,每月收入約6,000元,業據債務人陳稱明確,並有身心障礙手冊、存摺影本及照片附卷可證,爰以10,700元認列其每月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甲○○育有尚未成年之子傅○昌(00年生)
,應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傅○昌之費用為5,435元(計算式:10
869÷2=543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惟債務人陳報為盡力償還債務,其每月支出扶養傅○昌之費用減縮為1,00
0元,不足部分由配偶支出,乃以每月1,000元列計債務人此部分支出。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居住於其配偶甲○○名下所有之不
動產,該不動產仍有抵押貸款未清償,有房貸扣款存摺影本在卷足憑,債務人雖居於該屋,但更生期間該房屋貸款全數由配偶負擔,而不列為每月必要支出,足認其盡力還款之誠意。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及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後,僅餘6,7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6700),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顯已低於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而無浪費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㈣此外,更生方案另有債務人之配偶甲○○擔任保證人,其為
水泥工,每月薪資約35,000元至45,000元,更可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且夫妻二人共同承擔此更生方案之履行,亦顯示渠等盡力償還之誠意。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3,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0.44%││5.債務總金額:1,056,838元。││6.清償總金額:216,000元。││7.保證人:甲○○住屏東縣○○鄉○○村○○街○○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清償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加總不等於每期清償總金額,則依序依債權比例金額大者優││先進位。│├────────────────────────────┤│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407,192│1,156│83,232│││有限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12,282│886│63,792│││股份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56,630│445│32,040│││股份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8,106│165│11,880│││股份有限公司││││├──┼────────┼─────┼─────┼────┤│5│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921│8│576│├──┼────────┼─────┼─────┼────┤│6│臺灣銀行股份有限│119,707│340│24,480│││公司││││├──┼────────┼─────┼─────┼────┤│總計││1,056,838│3,000│2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