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吉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
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是修正後之新法顯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0年4月23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7年8月2日,係在100年4月23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102年3月14日之聲請狀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1月24日│97年8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93號│第1788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8年度易字第352││││180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3月25日│102年2月8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日期│100年4月23日│1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