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聲請人 邵啟軒 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件:
1.聲請人請說明除個人卡債外,有無積欠其餘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2.請說明聲請人及家庭成員或受扶養親屬『目前』是否仍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3.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種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之扶養費用?並應提出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存摺影本(含定存及活儲,並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發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5.聲請人請說明婚姻狀況(如有配偶及子女應併說明姓名及年籍資料)、是否與其他家屬或親友共同居住(如有,請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6.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7.聲請人自承每月工資為19,000元,請說明每月薪資低於勞工最低基本工資之原因為何?聲請人之工作時數是否符合勞基法之最低標準(即每日工作時數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時數84小時),如未達上開時數,請詳述每月工作時數及時薪?另聲請人於閒暇之際,是否另行兼差增加收入?如有請說明兼差工作之公司名稱(或雇主姓名)、電話、工作時數及每月兼差增加之收入;如無,亦請說明有何未能積極尋求增加收入之事由?
8.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欄記載房租支出每月約6,000元,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併說明戶籍地「臺南市○○路○○巷○○弄○○號」房屋為何人所有?為何未居住戶籍地,另行租屋增加生活支出?及提出全體家庭成員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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