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12號聲請人 黃正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盛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黃」正誌或「黄」正誌(依聲請
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