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債權人 連瑚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張婉凌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張婉凌等二人或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一人?②如為等二人,請補正對債務人張婉凌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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