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25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所為之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下同)99年
9月9日2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對面,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項之規定,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依法吊銷其駕駛執照,
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9月22日21時,行經新莊市○○路○○號對面,被中港派出所2位警員攔下說伊沒戴安全帽,叫伊拿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沒有酒測之前就扣伊鑰匙及機車,說伊有酒味,要酒測,伊也很合作測一、二十次,測沒有,那位女警就是不放過伊,一再為難伊,那位男警拜託伊最後1次,伊也很配合了5次以上,何來拒測,那位女警就是不放過伊,伊實在忍無可忍,心想這樣僵持不下也不是辦法,不如先回家明天再說,他們也沒有叫伊簽名,也沒叫伊不可以走,第二天伊到派出所要拿回機車,他們開給伊拒測罰單,伊真想不通,伊只是沒戴安全帽,他不開這條罰單,伊很配合他們,他們開伊拒測,伊內心痛苦萬分,難道測不出來就開拒測嗎?這樣公平嗎?請還給人民一個公道,伊本人現在全身是病,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又沒有工作,在家養病,請查明真相,為伊主持公道云云。
三、按汽車(含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又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訊據異議人坦承騎乘重型機車,於99年8月24日凌晨為警攔查,且經警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測量無結果,嗣即逕予離去一事,復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內載:時間:99年9月22日22時,地點: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對面,違規事實:
酒後駕車拒測,註記:行為人逕自離開現場,告訴警方隨警方處理,警方無法告知應到案處所、時間)、測定紀錄(測定值:拒測)影本各1紙在卷足稽,則本院應加探究者,厥係異議人上開所辯是否得據以免受罰責?
五、經查:經本院當庭勘驗警方提出之蒐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異議人於警員欲對之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時,向警員表示伊有喝酒,酒精濃度測試不會過,警員讓伊休息及喝水,並向伊說明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要罰6萬,並扣車及吊銷駕駛執照,異議人則一再請求警員只開立未戴安全帽的罰單,並表示如果酒測沒過,伊沒錢繳,而經警員一再說明後,由警員對異議人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經多次施測,均無結果,期間警員一再要求要吹久一點、連續吹5秒、氣要出來、牙齒不要擋住、大力一點、不要咬,其後異議人表示不要再吹,隨便怎麼處理,最後就逕自離去。」(見本院99年10月29日訊問筆錄),是異議人未予配合酒精濃度測試之方法,實質上仍構成「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是異議人所辯自不得據以免責。
六、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漏載),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吊銷其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即無違法或不當,故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