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耿立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076、2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蘇耿立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本院認依本案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見審金訴卷第7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