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衡善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少連偵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許瑜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