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劉泓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及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