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李牡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胡旭玫┌─────────────────────────────────────────────┐│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陳淑貞 │有限責任花蓮第│100年9月11日│19,934元│278401│2-A-2001││││二信用合作社中││││13-1││││山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