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霈緹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7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霈緹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之「在新北市○○區○○路○○號前」,應補充為「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新北市○○區○○路○○號前」,第6、7行之「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 李志祥 、 施淦運 ,足以貶損李志祥、施淦運之名譽」,應予補充為「貶損警員李志祥、施淦運之社會聲譽及人格,更妨害其等二人依法執行職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霈緹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素行(見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按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為對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尊嚴、社會評價已經產生負面影響,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7775號被告陳霈緹女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霈緹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因不滿遭警員李志祥、施淦運攔查,詎其明知上開警員係依法執行職務,竟基於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李志祥、施淦運辱罵「機歪型、抓這個很厲害,抓兇一點的你們就麥哄幹」、「就那個賤樣子」等語,而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李志祥、施淦運,足以貶損李志祥、施淦運之名譽。
二、案經李志祥、施淦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霈緹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下稱三多派出所)警員李志祥、施淦運所製作之職務報告、陳霈緹妨害公務譯文、三多派出所23人勤務分配表、員警工作紀錄簿、錄影光碟各1份等在卷足憑,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同法第
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檢察官游璧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