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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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724號債權人 唐玉娟 即富安紙盒包裝行債務人 張瓊 即福麗泰日式多拿滋坊債務人張瓊即富利泰日式多拿滋坊
一、債務人張瓊即福麗泰日式多拿滋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瓊即富利泰日式多拿滋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