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悟明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悟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李悟明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悟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空白)│├────────┼───────────┼───────────┼───────────┤│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6日起至102年3│99年8月12日││││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3號│106年度少偵字第11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0號│106年度少訴字第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0號│106年度少訴字第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25日│106年9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922號│106年度少刑執字第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