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許孟涵 原告與被告 林稚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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