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38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黃正奇 即 黃凱斌 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秀葉 即黃凱斌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黃凱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陸萬柒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五個月為限。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黃凱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