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374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王陵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零叁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仟零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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