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重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5號原告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告 梁永堅
梁國強 鄒積羽 藍慶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8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