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877號聲請人 林鈺鑾
90巷49號4樓 黃慧喬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黃嘉宏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五樓之6)於101年6月1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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