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633號聲請人 陳振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素娥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素娥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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