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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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43號聲請人 洪翊哲 即亮威服裝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香柔服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㈤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其將貨物寄賣於相對人處,依相對人每個月提供之銷售額65%結帳收款,約定當月結帳後45天匯款,然相對人尚欠民國108年3月至108年9月貨款未清償,爰提出LINE對話紀錄、銷貨明細資料等為證,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釋明文件記載名稱為「生活著衣」,與請求對象「香柔服飾有限公司」不同,無從認定二者為同一人及有聲請人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存在,嗣本院通知命聲請人釋明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以「香柔服飾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依據。聲請人則具狀稱其與「香柔服飾有限公司」僅口頭約定寄賣而無書面契約,然「香柔服飾有限公司」對外營業名稱為「生活著衣」,營業登記為「香柔服飾有限公司」,本件相對人為「香柔服飾有限公司」云云,惟聲請人雖提出上開文件為釋明,然依形式上審查,無從認定「生活著衣」與「香柔服飾有限公司」為同一人,「香柔服飾有限公司」為聲請人所稱寄賣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從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香柔服飾有限公司」給付貨款,顯屬無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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