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嘉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219、34455、3455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簡嘉緯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簡嘉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簡嘉緯於民國110年4月7日4時25分許,騎乘腳踏車,經過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停車格,見 劉家源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且該車後門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車內之光譜儀2台(各價值新臺幣〈下同〉14萬元)、電焊機1台(價值6,000元)、墨線雷射2台(分別價值1萬4,000元及1萬2,000元)、無插電電鎖2台(各價值8,000元)及砂輪機1台(價值4,000元)。
(二)簡嘉緯於110年6月18日1時39分許,騎乘腳踏車,經過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見 蔡定維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且車門未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車內之黑色工具箱1盒(內含紅色電鑽1支,已發還蔡定維)。
(三)簡嘉緯於110年6月21日3時12分許,騎乘腳踏車,經過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前,見 林姿妏 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貨車上置放 陳科屹 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僅以帆布遮蓋且車門未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得手。
二、案經劉家源、陳科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土城分局及蔡定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簡嘉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簡嘉緯於警詢、偵查(見110年度偵字第26219號卷〈下稱偵一卷〉第4至5頁、第35、36頁、110偵字第34455號卷〈下稱偵二卷〉第4至6頁、110偵字第34551號卷〈下稱偵三卷〉第4至6頁)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犯罪事實(一)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劉家源、證人 吳文良 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一卷第6至9頁)。
2、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3張(見偵一卷第18至2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0年8月10日新北市警土刑字第1103711337號函暨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見偵一卷第
25、26頁)。
(三)犯罪事實(二)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蔡定維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卷第7至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及查獲被告照片共8張(見偵二卷第10至12頁、第14頁、第15至16頁)。
(四)犯罪事實(三)部分:
1、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姿妏、證人即告訴人陳科屹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三卷第7至8頁)。
2、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祥順消防水電工程行報價單、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6張(見偵三卷第11頁、第12至14頁、第16至18頁)。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罪數: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共3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為累犯,惟並未主張或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僅請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予以審酌等語,是公訴人既未主張及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從就此加重事項予以審究。然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即可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且其前有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非佳;兼衡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5頁)、所竊取財物價值、部分竊得之物已發還告訴人,此部分犯罪所生損害已獲減輕,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等和解賠償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為上開犯行所竊得如上開犯罪事實(一)所載之光譜儀2台、電焊機1台、墨線雷射2台、無插電電鎖2台及砂輪機1台、如上開犯罪事實(三)所載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物,均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且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為上開犯行所竊得如上開犯罪事實(二)所載之黑色工具箱1盒(內含紅色電鑽1支)、如上開犯罪事實(三)所載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物品,固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業經員警實際發還告訴人蔡定維、陳科屹,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事實主文1犯罪事實(一)簡嘉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光譜儀貳台、電焊機壹台、墨線雷射貳台、無插電電鎖貳台及砂輪機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犯罪事實(二)簡嘉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犯罪事實(三)簡嘉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名稱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備註1米沃奇系統工具箱2組2,9505,9002米沃奇系統工具盒(含鑽尾、配件、鑽頭)1組6,5006,5003喜利得22V充電三用電鑽A061支32,00032,0004喜利得22V5.0HM電池2顆5,20010,4005喜利得22V3.0HM電池1顆3,2003,2006喜利得22V充電電動火藥釘槍1支42,00042,0007喜利得釘槍釘子、配件1批3,0003,0008史丹利三用電鑽鑽頭尾包(含鑽尾、配件、鑽頭)1批6,5006,5009得偉20V電動軍刀、型號3691支6,8006,80010得偉20V電動磨切機、型號3551支4,8004,80011得偉20V電動砂輪機、型號405號1支4,5004,50012得偉60V電動砂輪機、型號418號1支12,80012,80013得偉20V三用電鑽、型號9991支7,8007,80014得偉60V9.0HM電池2顆6,80013,60015得偉20V5.0HM藍芽電池1顆3,5003,50016得偉20V3.0HM電池1顆2,5002,50017得偉20V6.0HM電池1顆3,2003,20018牧田20V5.0HM電池2顆2,8505,70019牧田20VB6.0電池1顆3,7003,70020牧田20V手電筒(遠距離探照)1支2,8002,80021牧田20V手電筒(360度探照)1支1,8001,80022得偉手提工具袋1個45045023米沃奇20V9.0HM電池1顆6,8006,80024米沃奇20V手提系統音響1台14,50014,500已發還總價20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