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蔡嘉星 被告 林語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原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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