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月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月伶所犯如附表所示拾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受刑人吳月伶前因犯偽造文書、侵占等案件共十八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9號、103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9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0號定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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