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鄒永達 被告 黃達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簡上字第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李岳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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