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823號債權人 劉秀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彭琪惠 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清償之支票,其提示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17日,有退票理由單影本九件可考。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其請求利息起算日超過提示日部分,自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