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97號聲請人 李世雄 聲請人 李景偉 聲請人 李湘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李玉源 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李玉源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玉源於99年10月29日死亡,其配偶李洪𤆬治已於95年4月17日死亡,惟二人育有四名子女 李燦城李東益李瑞琮李美慧 ,聲請人李世雄、李景偉、李湘儀為李燦城之子女,即其等3人為李玉源之孫子女等情,有聲請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李美慧(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62號)、李東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67號)、李燦城(本院99年度司繼197號)就被繼承人李玉源之遺產均已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惟 林建夫 之三子李瑞琮則查無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之案件。是林建夫之繼承人為李瑞琮一人乙節,當可認定。本件聲請人李世雄、李景偉、李湘儀雖亦為李玉源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惟其親等較李瑞琮為遠。從而,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規定,聲請人等並非李玉源之繼承人。聲請人等既非李玉源之繼承人,其等聲請拋棄繼承,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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